重庆凯旋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英姿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5880236086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核桃湾60-1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60号
经查,凯旋商管公司是一个合法的停车收费经营主体。我们凯旋商管公司持有《重庆市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备案编号:渝綦管停20240030;停车场名称:凯旋名城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地址:文龙街道九龙大道47号;管理单位:重庆凯旋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类别:配建停车场(室内);停车场等级:普通;车位数量:规划车位507个(对外经营507个);备注: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本案手续;发证机关: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发证日期:2024年12月24日。凯旋名城地下停车场共有668个车位:其中出售的私家车位161个,对外经营停车收费车位507个。私家车位161个是出售给凯旋名城业主的,对外经营停车收费车位507个产权所有人是重庆荣润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和重庆荣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签定《荣润凯旋名城商业经营管理委托合同》,重庆荣润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全权管理。2018年10月31日,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和綦江区荣润凯旋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綦江区荣润凯旋名城小区物业服务协议》,为綦江区荣润凯旋名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綦江区荣润凯旋名城小区物业服务协议》中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约定了车位管理费:60元/月/个。重庆荣润置业有限公司拥有凯旋名城地下停车场668个车位中507个车位的产权。重庆荣润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对507个车位全权管理。当事人把507个停车位用于对外经营停车收费,重庆荣润置业有限公司拥有产权的507个车位不需要向凯美物业缴纳停车位管理费,但是凯旋名城业主的161个私家车位需要向向凯美物业缴纳停车位管理费。因此,重庆荣润置业有限公司和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签定《凯旋名城停车库私家车位物业费收取协议》,约定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代收161个私家车位车位管理费,约定收取标准为60元/位/月。协议到期后,2023年10月29日,当事人和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再次签定《凯旋名城停车库私家车位物业费收取协议》,约定2023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1日期间代收161个私家车位车位管理费,约定收取标准为60元/位/月。2019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告知161个私家车位业主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和綦江区荣润凯旋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綦江区荣润凯旋名城小区物业服务协议》中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约定了车位管理费为60元/月/个和未告知161个私家车位业主凯旋商管公司和重庆凯美物
当事人多收停车位管理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八)项其他价格欺诈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决定:罚款120000元。
120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