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建群 | 注册资本:10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741485420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与新迎路交叉口耀丰广场(A1地块)1幢3001号至3004号、30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3
(2025)苏0509民初12005号
运输合同纠纷
苏州丽天物流有限公司
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6
(2023)黔0221民初192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03-21
(2021)云0103民初1598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4
2022-03-21
(2021)云0103民初159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5
2022-02-21
(2021)云0103民初15909号
劳动争议
毛**
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6
2021-10-12
(2021)云0103民初867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盘州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7
2021-05-11
(2021)云0112民初2684号
合同纠纷
元江县广场宾馆
云南博量设备有限公司,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8
2021-02-25
(2021)云0103民初468号
中介合同纠纷
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赵**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9
2020-09-10
(2020)云0428民初374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杨**
元江县广场宾馆,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云南博量设备有限公司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0
2020-05-06
(2020)云0428民初374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杨**
云南博量设备有限公司,元江县广场宾馆,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6
2022-02-22
(2021)云0103民初15909号
劳动合同纠纷
毛**、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7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16
2019-05-23
(2020)云0428民初374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杨**与元江县广场宾馆、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567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4-16
2020-12-22
(2020)云04民终1402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元江县广场宾馆、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19
2021-02-07
(2021)浙8601民初36号之一
运输合同纠纷
浙江川徽物流有限公司与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4
2020-06-16
(2020)云01民终2016号
居间合同纠纷
王**、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15
2020-05-22
(2020)云2901执74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1-03
2019-08-29
(2019)云2922民初288号
合同纠纷
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云南国香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5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12-31
2019-07-10
(2019)云2923执387号
合同纠纷
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祥云县华邦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12-25
2019-12-11
(2019)云29民终1524号
合同纠纷
云南国香原实业有限公司、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1-26
2019-08-14
(2019)云0103民初3010号
合同纠纷
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庆云迪趣欢乐水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市监罚〔2025〕519号
昆明地铁城开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昆明恒诺物业有限公司)曾于2024年5月24日与上海爱登堡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爱登堡电梯电扶梯保养合同》(合同编号:ED141236 1-36#,有效期2年),约定上海爱登堡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对昆明地铁城开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沣润雅庭项目使用的36台电扶梯进行维护保养。后因上海爱登堡电梯服务有限公司退出,故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爱登堡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签署了《电梯保养委托协议》,约定由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对昆明地铁城开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沣润雅庭项目使用的36台电扶梯进行电梯维保服务,维保费用为每月241.667元/台,维保期依据电梯不同分别至2026年3月5日与2026年3月6日。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沣润雅庭对其正在使用的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维保人员未按照维保计划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保养期限对位于沣润雅庭内3台电梯:分别为1栋1号梯(注册代码SB201511175083)、3栋2号梯(注册代码SB201511175080)和7栋1号梯(注册代码SB201511175082)进行半月维保,违法所得362.5元。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同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一般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2.5元。
2.罚款人民币4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5362.5元。
45000.00元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2
云市监昆呈处罚﹝2024﹞218号
经查,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与昆明洛龙街道王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委托维保合同(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经双方协商每年维护保养费合计:210000元人民币),。2024年7月5日23时07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沐春园小区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由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该小区28栋3单元1号电梯(设备代码:31105301212014050020)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内轿厢灯罩顶部三块盖板中缺失了中间的一块盖板,周边的剩余两块盖板存在松动现象。存在安全隐患,缺失的盖板放置于该部电梯的轿厢内,至2024年1时28分,该部电梯在现场检查时仍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台电梯最后一次2024年7月5日的电梯维保记录维保项目中该台电梯均显示为正常。与执法人员对电梯现场检查情况不一致,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在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沐春园小区28栋3单元1号(设备代码:31105301212014050020)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第五条: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一款“(一)按照本规则、有个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计划与方案”;第五款(五)“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产生违法所得为132.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第五条: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一款“(一)按照本规则、有个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计划与方案”;第五款(五)“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2.5元;2、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罚款10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0132.5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