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鲲鹏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保清 | 注册资本:62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91MA0PY2FC4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斯太镇巴音敖包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7
2023-11-28
(2023)内0304民初19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海市国圣商砼有限公司、内蒙古鲲鹏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2
2020-09-08
(2020)内0302民初110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海勃湾嘉昌租赁站与乌海市金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鲲鹏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3
2019-12-11
(2019)内0302民初3423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海勃湾嘉昌租赁站与乌海市金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鲲鹏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高平安办处罚决字﹝2024﹞49号
2024年12月9日,高新区(乌斯太镇)平安建设办公室执法人员到内蒙古鲲鹏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场发现该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2台;1.共用工程附房内冷凝器(J170038)根据铭牌为Ⅱ类压力容器,制造日期为2017年7月。2.共用工程附房内蒸发器(LE212HB-L)根据铭牌为Ⅱ类压力容器,制造日期为2024年4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65000元。
165000.00元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2
(内)应急罚﹝2024﹞危化4号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2.未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对内蒙古鲲鹏新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
35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