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风丽食品经销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红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9MA0M4XWA4E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恒大滨河左岸8号楼底商10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万处罚〔2025〕14号
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局食品协调股通知,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下载打印了2份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FN2409084、NO:FN2409087),编号为NO:FN2409084的检验报告显示:2024年10月24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合美百货超市抽检黄豆嘴(豆芽),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NO:FN2409087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合美百货超市抽检小绿豆芽,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将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合美百货超市店长周志在2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签字并加盖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合美百货超市公章。被抽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合美百货超市店长周志进行了询问,被询问人称2024年10月24日确实有抽检人员对他们超市的黄豆嘴(豆芽)和小绿豆芽进行了抽检,但是被抽检的黄豆嘴(豆芽)和小绿豆芽不是其超市自主经营的,是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合美百货超市租赁出去的熟食档口经营户售卖的,熟食档口经营户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营业执照》名称为:太原市万柏林区风丽食品经销部。被询问人表示由于其对抽检工作流程理解不到位,认为只要是来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合美百货超市进行抽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内被抽样单位信息就需要填写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合美百货超市的相关信息,所以在抽检时抽样单的被抽样单位信息就填写了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合美百货超市信息并由店长周志签字确认。被询问人也提供了“太原家合美超市供应商意向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备注说明第1条中明确指出:“现场加工食品及其经营商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与规范,如有问题,供应商自行承担,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合同期限为:2024.4.1-2025.3.31;包场租赁费为:5万元/年;”并说明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合美百货超市租赁经营档口的食品购进及销售都由经营档口自主决定,出现问题也由租赁档口经营户自行承担。2024年12月1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风丽食品经销部从业人员张红根进行了询问,张红根确认2024年10月24日抽检人员对其档口销售的黄豆嘴(豆芽)和小绿豆芽进行了抽检,且2024年11月27日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合美百货超市店长周志也将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转交给了该店经营者李风丽,该店经营者李风丽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决定不提出复检申请。且被询问人也确认其店经营者李风丽在租赁超市档口时与太原市万柏林区家合美百货超市签订了“太原家合美超市供应商意向合同条款”,且其店的食品购进及销售都由其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4950元,罚没款合计5000元。
4950.00元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