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禾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戚挺挺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E58125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小京社区(温州智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9
(2026)浙0324民初4479号
合同纠纷
浙江英禾实业有限公司
朱**
永嘉县人民法院
2
2026-01-14
(2025)沪01民终194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英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塑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2-17
(2025)浙0324民初12505号
劳动争议
浙江英禾实业有限公司
金**
永嘉县人民法院
4
2025-12-17
(2025)浙0324民初12504号
劳动争议
浙江英禾实业有限公司
麻**
永嘉县人民法院
5
2025-07-07
(2025)沪0117民初98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英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塑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6
2025-07-01
(2025)沪0117民初98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英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塑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7
2025-05-15
(2025)沪0117民初98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英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塑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8
2024-12-10
(2024)浙民终123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浙江英禾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元易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9
2024-06-27
(2024)浙01民初82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浙江元易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英禾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11-28
(2022)浙03民特18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浙江英禾实业有限公司
赵*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121号
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生产了1批次魔法城堡收纳架,共25件,用于其淘宝平台英禾旗舰店内销售。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魔法城堡收纳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经抽样检测,结构安全-其他项目不符合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依据《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18584-2024《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另查明,该批次魔法城堡收纳架产品均已售出,售价318元/件,合计货值金额7950元。因平台有优惠,实际涉案产品平台收款7671.7元。同时查明,涉案产品物料成本130.75元/件 ,25件产品合计3268.75元。人工生产计件费用16.18元/件(包括半成品生产、半成品削边、成品打包),25件产品合计404.5元,运费749.65元,平台佣金扣费563.41元,合计涉案产品成本4986.31元,经统计,涉案产品违法所得2685.39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罚款人民币12750元整(壹万贰仟柒佰伍元整);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85.39元(贰仟陆佰捌拾伍元叁角玖分)。
1275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2
永市监处罚﹝2025﹞38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1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一款塑料儿童家具(儿童桌椅)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一款儿童家具(长颈鹿书架)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未经复查合格恢复销售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的同一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复查合格前停止销售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的同一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柒仟元整);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80.05元(叁仟柒佰捌拾元零伍分);三、没收监督抽查样品儿童家具(长颈鹿书架)产品2件。<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未经复查合格恢复销售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的同一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复查合格前停止销售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的同一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柒仟元整);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80.05元(叁仟柒佰捌拾元零伍分);三、没收监督抽查样品儿童家具(长颈鹿书架)产品2件。
700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