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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泰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永俊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558480787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双桥镇柏树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1
(2024)赣09民终229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万载县泰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雷州市财政局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29
(2024)赣09民终229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万载县泰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雷州市财政局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5-07
(2024)赣0922民初26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浏阳市金刚出口花炮厂
万载县泰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
万载县人民法院
4
2024-05-07
(2024)赣0922民初26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浏阳市文家市方圆花炮厂
万载县泰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
万载县人民法院
5
2024-05-07
(2024)赣0922民初167号
执行异议之诉
雷州市财政局
万载县泰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
万载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13
(2024)赣09民终288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万载县泰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1-13
(2024)赣09民终287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万载县泰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7-23
(2024)赣0922民初26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浏阳市金刚出口花炮厂
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万载县人民法院
4
2024-07-23
(2024)赣0922民初26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浏阳市文家市方圆花炮厂
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万载县人民法院
5
2024-07-09
(2024)赣0922民初26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浏阳市文家市方圆花炮厂
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万载县人民法院
6
2024-07-09
(2024)赣0922民初26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浏阳市金刚出口花炮厂
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万载县人民法院
7
2024-06-21
(2024)赣0922民初16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雷州市财政局
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万载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07
2022-12-26
(2022)赣0922执2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载县泰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雷州市春风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9-29
2022-09-14
(2022)赣0922执16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载县泰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6-12
2022-03-14
(2022)赣0922民初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载县泰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雷州市春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7985822.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产处罚﹝2024﹞9号
2024年2月29日,本局收到检验检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TXZJ/20230820010、TXZJ/20230914363),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精制满地红”和“裕泰满堂红”两款产品分别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样品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精制满地红”产品部件(引火线和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裕泰满堂红”产品标志(销售包装标志)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生产“精制满地红”爆竹产品共计60件(240封/件),生产成本价格为60元/件,销售价格为70元/件,该批次不合格“精制满地红”产品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4,200.00元,违法所得600.00元;当事人2023年8月生产“裕泰满堂红”爆竹产品共计70件(30卷/件),生产成本价格为70元/件,销售价格为80元/件,该批次不合格“裕泰满堂红”产品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5,600.00元,违法所得700.00元;上述合计总货值金额9,800.00元,违法所得1,300.00元。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疏于产品质量日常管理,未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组织生产,导致所生产销售的爆竹产品不合格,侵害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147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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