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蕙仁医院(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凤林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6143KH5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直港大道珠江花园27栋57号附3-1.3-2号、69号附3-1号、85号附3-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05
(2022)渝0107民初313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执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重庆珠之江医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龙坡医保处罚字﹝2023﹞第9号
“重庆市珠之江医院,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龙坡医保处罚字〔2023〕第9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珠之江医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单位):91500107MA6143KH5U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珠江花园豪景阁57、61号、85号附2-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夏治维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主要证据如下:上传医保结算数据、门诊处方等。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将结果函告知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的规定,鉴于《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中《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违法情形属于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为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罚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你单位退回已由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2380.65元到基金专户,并处1倍罚款。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医疗保障基金缴到:居民医保基金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九龙坡支行户名: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0406040120030000035缴纳罚款金额居民2380.65合计2380.65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基金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纳订单》,通过扫描订单上面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方式扫码支付缴费罚款或到银行对公窗口缴费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12月15日
2380.65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保障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