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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发达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海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A0R4Y5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七棵树镇发达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21
2022-10-18
(2022)黑0221民初26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龙江县发达医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96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医保处字〔2025〕第39号
龙江县发达医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龙江县发达医院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造成基金损失2倍罚款3444.48元。
3444.48元
龙江县医疗保障局
2025-11-04
2
龙医保处字〔2025〕第29号
龙江县发达医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龙江县发达医院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造成基金损失2倍罚款718810.72元。
718810.72元
龙江县医疗保障局
2025-08-22
3
龙市监处罚〔2025〕53号
2025年3月5日,我局接到龙江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案件移送书(龙医保行案移〔2025〕6号),根据移交材料显示,2024年11月16日,省医保局飞行检查组对龙江县发达医院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院康复科型号为ZP-100CIC的中频电疗仪,2022年2月到达使用期限,材料显示龙江县发达医院一直在使用该中频电疗仪。龙江县发达医院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对龙江县发达医院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龙江县发达医院于2011年10月14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2021年01月01日申请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龙江县七棵树镇发达村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3月11日,我局工作人员到龙江县发达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院康复科康复大厅西北角摆放一台型号为型号为HH-1202的中频电疗仪,生产日期:2024年7月9日,有效期5年,现场未发现龙江县医保局移送材料中的型号为ZP-100CIC的过期的中频电疗仪,故我局执法人员未对龙江县发达医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4月11日,我局工作人员对龙江县发达医院工作人员进行询问,通过询问得知,龙江县发达医院2017年购进型号为ZP-100CIC的中频电疗仪,有效期至2022年2月,超过有效期后还在继续使用,2022年12月,该中频电疗仪发生故障,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医疗器械已经超过有效期,于是停用该设备,放入仓库。该院没有关于使用该设备出现不良事件的反馈。县局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未接到过关于使用该设备出现不良事件的投诉等信息。由于型号为ZP-100CIC的中频电疗仪的进货票据已遗失、无法提供,而现有型号为HH1202的中频电疗仪的进货价格为2970.30元,两者价格相近,故型号为ZP-100CIC的货值金额参考价为2907.30元,未超过1万元。在省医保飞行检查组离开之后,龙江县发达医院为了防止再次发生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经该院研究决定,已对所有的过期医疗器械进行销毁处理。其中包括型号为ZP-100CIC的中频电疗仪。 调查认定的事实:龙江县发达医院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龙江县医疗保障局移送材料1份,证明我局依据移送材料对龙江县发达医院开展调查的事实。 2.《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龙江县发达医院有合法使用医疗器械的资质。 3.龙江县发达医院经营者李海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海波的身份。 4.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工作人员对龙江县发达医院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 5.询问笔录4份,证明龙江县发达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6.整改报告和销毁记录各1份,证明龙江县发达医院避免事件再次发生的行为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7.进货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由于型号为ZP-100CIC的中频电疗仪的进货票据已遗失,现有型号为HH1202的中频电疗仪的进货价格为2970.30元,两者价格相近,故型号为ZP-100CIC的货值金额参考价为2907.30元,未超过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
2025-06-06
4
龙医保处字〔2023〕第52号
龙江县发达医院违反诊疗规范、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六款,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应予以处罚。
龙江县发达医院涉嫌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六款,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26868.99元。
26868.99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医疗保障局
2023-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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