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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花园民富乐购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小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H7LP4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狮子镇花园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70号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是多年前从流动送货车辆上购进的该批冥币,进价0.5元/摞,售价2元/摞,因购进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供货方信息及具体购进数量。2026年3月27日,当事人店员在搬运清明祭祀用品时未仔细清点销售产品,致使该批仿制人民币图样的冥币混杂其中放入货架销售。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提出将该批冥币上交本局予以销毁处理。该批冥币正面使用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图样,包含人物头像、国徽、行名、主景图案、面值数字、冠字号码、安全线、头像水印、花卉图案、红蓝彩色纤维等人民币核心防伪特征与要素,并使用与2015年版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一致字体印制“中国冥民银行”字样;背面印有“天地银行有限公司”“天地通用纸币”及相关祭祀文字、图案等内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仿制了人民币的票面图案、面额样式,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任何行政许可。因当事人称涉案商品尚未实际销售、未取得任何违法款项,且未建立规范的进货台账,累计购进、销售数量无法准确核实,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本局对当事人自述情况予以采信,故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2元,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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