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县兴和药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玉华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029MA5KBBQY88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田林县乐里镇新安街(自有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田市监处罚〔2025〕85号
经查明,田林县兴和药堂位于田林县乐里镇新安街(自有铺面),执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名称):田林县兴和药堂;许可证编号:桂DB776001140;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证号码):91451029MA5KBBQY88;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地址:田林县乐里镇新安街(自有铺面);投诉举报电话:123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玉华;企业负责人:蓝雪林;质量负责人:冯玉华;经营范围: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其他生物制品;经营方式:零售;仓库地址:无此项;发证机关: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人:黄文锋;2025年3月19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2日。当事人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资格,属零售药店。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0日、2025年6月3日联系投诉举报人补充全程购买视频,2025年6月12日,投诉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购买过程的部分视频,视频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2月21日涉嫌销售“炮山甲”给投诉举报人。
另查明,当事人供述其于2017年从广西太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炮山甲用于自用,剩余库存一直存放于门店内,购进数量及购进价格已遗忘。2025年2月21日因为投诉人到店称其因病需要炮山甲和通草这几种中药材,并询问是否有炮山甲销售。当事人将自用剩下的炮山甲销售给投诉人60g,销售价格为16.5元/克,共获得了99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有证据能够确认的就是投诉举报人购买炮山甲时支付给当事人的微信付款凭证。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田市监限提〔2025〕38号)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炮山甲”的购销记录、购进票据和销售凭证及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和原始外包装,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记载,“炮山甲”系穿山甲鳞片炮制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明确规定穿山甲原材料仅限用于定点医院的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并不得在定点医院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且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未将“炮山甲”列入其中,明确其不再入药?。又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自2020年6月起,穿山甲已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又查明,当事人在销售通草时,因炮山甲未录入该店药品计算机管理系统,现场未向投诉举报人提供销售凭证,2025年6月投诉举报人投诉至田林县税务局,当事人于2025年6月18日开具销售发票给投诉举报人。
再查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上述炮山甲未取得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未能提供上述炮山甲的合法购进来源及凭证,除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付款记录、部分购买过程视频及当事人现场提供的微信收款记录外,涉案炮山甲的购进及销售情况无法查清,无法确定当事人所销售涉案物品为历史库存或新近收购,无法确定涉案炮山甲使用的穿山甲原材料属于野生还是人工养殖。
综上,本案中可证实的穿山甲制品(炮山甲)货值金额为990元,违法所得为990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玖拾元整(¥990)元;
3.罚款肆仟玖佰伍拾元整(¥4950);
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仟玖佰肆拾元整(¥5940)上缴国库。
4950.00元
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