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乐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文清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6MAEMLA514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龙江新区晓渡路东侧泽盛国际酒店3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和市监处罚﹝2026﹞102号
经查,当事人泰和县乐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开业期间经营的项目有瑜珈、健身、露天泳池,自2025年6月起,通过工作人员向消费者宣传“游泳池全年开放”,并称充值900元以上的会员都可以参与当事人公司的游泳、健身、瑜珈项目,游泳健身且不限次数,以此来吸引消费者办理会员卡,会员卡分为月卡、季卡、半年卡、年卡、时段卡1、时段卡2、次卡、个人卡两年、亲子卡两年、亲子卡五年、个人卡五年、家庭卡两年、铂金卡五年、暑假卡、个人卡一年半、个人两年、个人卡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个人卡一年四个月、个人卡一年、家庭卡一年、家庭卡三年、个人卡两年三个月23种类型。截止至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办理了1299元/人亲子卡两年的25人合计金额为32475元;办理铂金卡4280元1人、3980元2人、5500元1人、3880元1人,合计金额21620元;办理了2800元、2600元、2579元、2379元、2298元、1998元、1880元、1780元、1599元、1449元、1299元、1180元、1099元金额的家庭卡和亲子卡等卡计43人合计金额113745元;办理了84人999元的个人两年卡也称健身卡,合计金额83916元;办理了2人950元的个人卡一年三个月,合计金额1900元;办理了17人低于900元的次卡、暑期卡、月卡等,合计金额7860元;以上共计176人合计金额为229041元,另有56位会员没有统计收费金额与签订会籍合同,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起关停游泳池和11月起关停瑜珈,关停后再无启用,目前只有健身房尚在启用。因当事人所开设的会员卡包含游泳健身和瑜珈,在有效期限内可无限刷卡使用,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当事人与消费者订立的176份会籍合同中均包含以下内容:“会员章程第四项会员权益内的第5条内容是公司管理层有权拒绝任何会籍申请,而无需要给予任何理由。第7条会籍费用中的第(4)目的内容是会籍履行合同期间,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本公司不予退回任何会费。第8条会员义务中的第(4)目内容是会员违反会所纪律,影响会所管理或利益,或影响其他会员健身或利益,会所经过两次通知后而在其限期内拒不改正的,会所有权终止合同,剩余之会籍不予退还。第五项健康与安全内的第2条的内容是会员完全明白,如果不适当使用本会所设施将造成对身体的伤害,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会员自已负责。第4条的内容为会员认识到健身运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对于会员使用本会所任何服务、设施或从场所而引起的与之有关任何人身、财产的意外和损失所导致的任何赔偿、要求、仲裁或诉讼程序,本会所及下属管理层,员工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本会所及下属管理层、员工之工作失职而引起的人身伤亡除外),并在收到消费者因当事人关闭使用项目要求退卡的诉求后仍只同意转卡,拒绝退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免除自身责任和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们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