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投弘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山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398UY37U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龙山佳园二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249号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万载县江工花园北区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安全使用负有主体责任。截止2026年1月12日检查当日,该小区21台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962023037YU、311010096202211VME、311010096202211VKV、311010096202211VM5、311010096202211VLW、311010096202211VLA、311010096202211VL4、311010096202211VMP、3110100962023037ZY、3110100962023037ZN、3110100962023037Z3、3110100962023037Y9、3110100962023037Y0、311010096202303807、3110100962023037ZD、3110100962023037YJ、3110100962023037XH、311010096202303IEL、311010096202303IDT、311010096202303IEC、311010096202303IE3)的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1日通过微信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交了《关于江工花园北区电梯年检情况说明》,说明了因电梯厂家与施工单位合同纠纷导致检验费用未能按时支付,并承诺于2026年 1 月15日前完成年度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不得超过检验有效期继续使用,但考虑到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本局执法人员当即通过微信答复给予7天整改期限。为保障民生安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2日赴江工花园北区电梯使用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涉案 21 台电梯仍在继续使用,且未依法申报检验。电梯轿厢未张贴“96369”救援电话标志、乘梯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语。2026年1月12日,本局在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宜L)市监特令[2026]第004号后,当事人按照指令要求完成了定期检验申报、缴费等流程。2026年1月21日,上述电梯经定期检验合格,取得了有效的检验报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当事人管理的城北佳园小区西区电梯频繁故障。2026年1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该小区2栋1单元、4栋1单元等电梯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曳引轮槽、反绳轮槽油泥硬化等问题。同时发现,城北佳园东、西区电梯2025年12月份的“周排查”记录中均无安全总监签字,且缺少“月调度”会议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拍摄现场照片10张,并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宜L)市监特令[2026]第005号,责令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经查明,自2025年11月气温下降后,该小区多台电梯频繁出现运行异响和故障,主要原因系电梯钢丝绳绳芯渗出的油脂遇冷变硬,形成油泥堆积,造成钢丝绳与导向部件、曳引系统的摩擦系数异常,影响了电梯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当事人在收到监察指令后,已按要求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在此期间,当事人未严格落实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要求,相关记录缺失。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江工花园小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上缴国库; 2、对城北佳园小区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80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