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张张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4MAD3PBAM3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新哨镇火木龙社区阿木勒小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5〕63号
2025年1月3日,“弥勒市张张便利店”通过开着车上门推销的外地人购进了30个型号为GN-402的公牛移动式插座,购进价为30元/个,销售价为32元/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自用1个,还剩29个,违法经营额960元;24个型号为GN-413K的公牛移动式插座,购进价为18元/个,销售价为20元/个,执法人员检查时暂未销售过,违法经营额480元;36支90克“好来”牙膏,购进价为6元/支,销售价为10元/支,销售了4支,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32支,违法经营额360元;54支“云南白药”薄荷香型牙膏,购进价为13元/支,销售价为16元/支,销售了3支,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51支,违法经营额864元;16盒“云南白药”创可贴,购进价为20元/盒,销售价为50元/盒,执法人员检查时暂未销售过,违法经营额800元,上述4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3464元。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毛毛虫玩具、幻彩悠悠球、玩具手枪、“明华亚明”照明灯泡在认证名录当中,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玩具外包装无认证标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材料证明销售的上述玩具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当事人在营业期间,通过上述供货商购进了 65个毛毛虫玩具,购进价为3.5元/个,销售价5元/个,至执法人员检查暂未销售过,货值金额325元;60个幻彩悠悠球,购进价5元/个,销售价为5元/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暂未销售过,货值金额300元;90把火药玩具手枪,购进价5元/把,销售价5元/把,销售了10把,至执法人员检查还剩80把,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10元;60把火柴玩具手枪,购进价为6元/把,销售价为6元/把,销售了1把,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59把,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0元;购进了20W、30W、40W的“明华亚明”照明灯泡各20个,20W的购进价为10元/个,售价为12元/个,30W的购进价为13元/个,售价为15元/个,40W的购进价为15元/个,售价为18元/个,20W的销售了1个,30W的自用了3个,40W的未销售过。货值金额共900元,违法所得2元 以上4种未经强制认证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335元。
一、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29个BULL公牛移动式插座(型号:GN-402),24个BULL公牛移动式插座(型号:GN-413K);(2)32支90克“DARLLE好来”超白牙膏;(3)16盒云南白药创可贴;(4)51支100克云南白药牙膏薄荷香型牙膏;
2.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二、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335元(大写:贰仟叁佰叁拾伍元);
2.没收违法所得2元(大写:贰元)。
以上罚没共计:10337元(大写:壹万零叁佰叁拾柒元)
10335.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