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赵小将农副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小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43MA60YWF736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学府家佳苑农贸市场2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4〕239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6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以来,一直在学府家佳苑农贸市场2号摊位从事农副产品销售工作。2024年7月3日,当事人从彭水县一定好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者董泽树)处购进3.6kg老姜,进价为12元/kg,购进后放置于摊位销售,售价为14元/kg,2024年7月6日抽检人员以12元/kg购买了2.14kg,剩余1.46kg,2024年7月6号至2024年8月1号送检期间以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8月6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未发现有剩余老姜。综上,认定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货值金额为50.4元(3.6kg14元/kg),当事人未缴纳相关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为50.4元(3.6kg14元/kg)。
对当事人经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老姜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4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