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祥升消防器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4JE3MG7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惠济路61-6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4〕1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下午从上门推销干粉灭火器的业务员杨经理处,以每个价格人民币28元进了24具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涂埠村魏家自然村196号的江西鑫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规格:MFZ/ABC4,4公斤),购买时未核查供货商的资质。2023年7月2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该经营部抽样6具(含3具备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规格:MFZ/ABC4,4公斤),以每具人民币65元,共计人民币195元购买了3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规格:MFZ/ABC4,4公斤)作为抽样检验样品进行检测,备样样品三具封存于该店。检测结果(检测报告编号:SF/20230729187)显示,灭火器的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依据《武汉市2023年下半年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私自拆封3具备样样品且把店里18具未销售的产品一起共计21具该批次型号的灭火器,以每具人民币7元的价格处理给了专门回收灭火器的单位。本案货值金额人民币156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8元。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已于2024年2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9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8元。
2、当事人私自转移、变卖备样样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1000元。
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及第七条:“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合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49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8元。
24900.00元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1-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9-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18-07-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17-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