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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金刚星新花炮厂(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先柏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184218273H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浏阳市金刚镇星星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9
(2025)湘0181民初13885号
合同纠纷
浏阳市金刚镇国太固引剂厂,浏阳市金刚星新花炮厂(个人独资)
黄**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3-05-05
(2023)湘0181民初43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金刚星新花炮厂
胡**,胡**
浏阳市人民法院
3
2019-01-07
(2019)辽07民终51号
产品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杨*,高*,浏阳市金刚星新花炮厂,鸿福烟花爆竹经销处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3-30
2017-03-30
(2016)湘01民初1594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宋**与浏阳市得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金刚星新花炮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5﹞244号
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共生产“80发 飞天雪景”产品100箱。除8箱用于执法抽样外,余下92箱于2024年12月20日销售至汉寿县雄顺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1个/箱,销售价40元/箱,总销售价40×92=3680元,货值金额40×100=4000元。③2024年10月12日,当事人共生产“笛音财神蕾(20发)”产品30件,8个/件,于2025年1月4日全部销售至赤峰永吉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价35.2元/件,总销售价35.2×30=1056元,货值金额1056元。④2024年10月12日,当事人共生产“蕙兰花(25发)”产品20件,16个/件,于2025年1月4日全部销售至赤峰永吉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价100元/件,总销售价100×20=2000元,货值金额2000元。综上,本案共计货值金额3000+4000+1056+2000=10056元,违法所得2760+3680+1056+2000=9496元。
1、没收“70发 高级雪景”、“80发 飞天雪景”各4箱;2、没收违法所得9496元;3、处罚款20112元。
20112.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2
浏市监处罚﹝2024﹞93号
现查明,2023年12月29日本局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3】247号)显示称,2023年10月12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襄阳市同喜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标示生产日期“2023-4-1”,规格为“30mm*36发/个”的组合烟花类(喜气洋洋)进行监督抽查,后委托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该中心2023年12月4日出具了No:QGJ2023030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节(2023年版)》及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要求,经检验,燃放性能项目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又查明,2024年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行业质量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其2023年10月生产的100发“神猴”牌“彩虹花语”组合烟花进行执法抽样,并委托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4年1月15日,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WJ2024001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要求,所检项目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0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14号成品仓库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剩余352箱(抽样4箱、备样4箱)尚未销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销售的上述批次不合格100发“神猴”牌“彩虹花语”组合烟花进行了查封,并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强制〔2024〕0003835 )和《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002497 )。 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4月1日以成本价为97.2元/箱的价格生产规格为“30mm*36发/个”的组合烟花类(喜气洋洋)15箱,后于2023年9月15日以140.4元/箱的销售价销售至襄阳市同喜同庆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货值金额2106元,违法所得2106元;当事人2023年10月以成本价40元/箱的价格生产100发“神猴”牌“彩虹花语”组合烟花360箱存放于编号为14号成品库(其中4箱留样,4箱送检),销售价为75元/箱。至检查时止100发“神猴”牌“彩虹花语”组合烟花剩余352箱尚未销售,货值金额27000元,无违法所得。本案共计货值金额29106元,违法所得2106元。
1、没收不合格100发“神猴”牌“彩虹花语”组合烟花352箱; 2、没收违法所得2106元; 3、并处罚款31212元。
31212.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3
浏市监处罚﹝2024﹞93号
现查明,2023年12月29日本局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3】247号)显示称,2023年10月12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襄阳市同喜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标示生产日期“2023-4-1”,规格为“30mm*36发/个”的组合烟花类(喜气洋洋)进行监督抽查,后委托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该中心2023年12月4日出具了No:QGJ2023030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节(2023年版)》及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要求,经检验,燃放性能项目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又查明,2024年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行业质量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其2023年10月生产的100发“神猴”牌“彩虹花语”组合烟花进行执法抽样,并委托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4年1月15日,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WJ2024001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要求,所检项目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0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14号成品仓库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剩余352箱(抽样4箱、备样4箱)尚未销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销售的上述批次不合格100发“神猴”牌“彩虹花语”组合烟花进行了查封,并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强制〔2024〕0003835 )和《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002497 )。 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4月1日以成本价为97.2元/箱的价格生产规格为“30mm*36发/个”的组合烟花类(喜气洋洋)15箱,后于2023年9月15日以140.4元/箱的销售价销售至襄阳市同喜同庆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货值金额2106元,违法所得2106元;当事人2023年10月以成本价40元/箱的价格生产100发“神猴”牌“彩虹花语”组合烟花360箱存放于编号为14号成品库(其中4箱留样,4箱送检),销售价为75元/箱。至检查时止100发“神猴”牌“彩虹花语”组合烟花剩余352箱尚未销售,货值金额27000元,无违法所得。本案共计货值金额29106元,违法所得2106元。
1、没收不合格100发“神猴”牌“彩虹花语”组合烟花352箱; 2、没收违法所得2106元; 3、并处罚款31212元。
31212.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4
浏林罚决字﹝2024﹞第0039号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017年10月在浏阳市金刚镇星星村阳水组老山坡山场和大瑶镇扁塘村鱼形组大坡茶山场擅自改变商品林地用途面积1528平方米扩建生产线和道路。
1.行政罚款15280元。
15280.00元
浏阳市林业局
2024-03-07
5
(湘长浏)应急罚﹝2023﹞烟花爆竹监察大队-6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违法事实:根据 2023 年 9 月 21 日浏阳市公安局危 爆大队《关于移送相关案件线索的函》反映在侦办一起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印章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浏阳市金刚星新花炮厂于 2023 年 5 月 9 日、2023 年 7 月 6 日、2023 年 7 月 20 日各一次从邱继立处帮客户办理了三张假《烟花 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2023 年 10 月 31 日,浏阳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 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和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 息系统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于 2023 年 5 月 9 日、2023 年 7 月 6 日、202 3 年 7 月 20 日浏阳市金刚星新花炮厂存在未将该批烟花爆竹产品的数量、流向 记录产品流向台帐并及时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问题。
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3-12-22
6
(湘长浏)应急罚﹝2023﹞金刚应急办-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违法事实:2023 年 4 月 14 日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浏阳市金刚星新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超定量储存:110#亮珠中转,危险等级 1.1-1,限药量 100kg,实际存放亮珠 2 8 箱(含药量 10kg/箱),折合药量 280kg,超定量 180kg;100#亮珠中转,危 险等级 1.1-1,限药量 100kg,实际存放亮珠 42 箱(药量 10kg/箱,折合药量 420k g,超定量 330kg;2、改变工房危险等级:66#黑火药中转,危险等级 1.1-2,限药量 30kg,实际存 放亮珠 1 箱、药柱 3 箱;69#黑火药中转,危险等级 1.1-2,限药量 30kg,实际存放药柱 11 箱;3、超定员生产:查看视频监控回放:2023 年 4 月 14 日 13 时 14 分 39 秒至 15 分 21 秒。97#药饼中转,定员 1 人,实际两名职工(装药职工胡兵;一名运输职工李先瑶在工房内进行作业;查看视频监控回放:2023 年 4 月 14 日 12 时 26分 42 秒至 27 分 53 秒,一名运输工李先瑶; 一名装药工陈建锋;同时在工房内进行作业。
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