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马金一山现炒火锅大王饭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日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1MAE0KHKC3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第四大道9号楼19号商服01(住所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7号
2025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内容是举报人于2025年11月24日在安达市马金一山现炒火锅大王饭店吃饭消费630元,其中白酒标价30元,结账收了36元。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安达市马金一山现炒火锅大王饭店进行现场核查,该店待售酒品已明码标价。其中涉案产品一旦粮白酒有两款,标价分别为30元、36元。举报人购买的是30元一旦粮白酒,结账时收费36元。当事人经营者刘日翠在接受询问调查时陈述,两种一旦粮白酒挨着摆放,顾客结账时已凌晨4点多,服务员因困倦导致结算失误,将顾客购买的一瓶30元白酒结算为36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过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可以认定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6元。当事人的经营者刘日翠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对该违法行为表示认可。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6元;
3、罚款陆佰元(600元)。
600.00元
-
2026-03-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