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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长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志刚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184208729K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浏阳市荷花办事处建新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19
(2021)湘0181民初38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长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原阳县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0-12-18
(2020)豫0183民初71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长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韦**
新密市人民法院
3
2020-11-18
(2020)豫0725民初40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阳县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浏阳市长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9
2022-02-10
(2022)湘0181执11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长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原阳县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63828.50元
执行案件
2
2021-03-25
2020-12-09
(2020)豫0725民初40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阳县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浏阳市长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25
2021-02-18
(2021)豫07民终6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阳县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浏阳市长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06
2020-11-20
(2020)豫1328民初4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长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唐河县三和日杂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31
2020-12-22
(2020)豫0183民初71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长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3762.16元
民事案件
6
2018-07-03
2018-05-05
(2017)湘0181民初8509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耒阳市祥和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与浏阳市长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李**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长浏)应急罚﹝2026﹞荷花应急办-1号
一、违法事实及办案经过: 2025 年 12 月 11 日浏阳市荷花街道应急办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组织对浏阳市长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8729K)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以下问题:1、54#黑火药中转间(危险等级 1.1-2 级)核定限量 300 公斤,检查时实际存放黑火药(粉状)13 袋,每袋 25 公斤,合计药量 325 公斤,超量储存 25 公斤;2、16#组盆串引间和 17#组盆串引间的工棚内存放组盆空盆 200 盆(无药);3、5#成品库下层架空层一角落处存放废旧纸箱未及时清理。 该案于 2025年 12月 12日经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对上述第 1项问题立案查处,2025 年 12月19日调查核实了证据,确认了违法事实。 二、主要证据: 1、(湘长浏)应急现记〔2025〕荷花应急办-398 号《行政检查现场记录》,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制作,证明了检查情况; 2、 现场检查照片2张,由检查人员现场拍摄,证明了检查时该单位违章的情况; 3、(湘长浏)应急责改〔2025〕荷花应急办-286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制作,证明了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情况; 4、(湘长浏)应急复查〔2025〕荷花应急办-357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制作,证明了该单位现场整改完成情况; 5、浏阳市长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由该单位提供,证明了该单位为合法经营生产企业并在证照有效期内正常经营单位; 8、浏阳市长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志刚身份证和资质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由该单位提供,证明了主要负责人陈志刚身份及持证上岗情况; 9、浏阳市长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安全厂长陈建军身份证和资质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由该单位提供,证明了安全厂长陈建军身份及持证上岗情况; 10、浏阳市长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志刚、安全厂长陈建军《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经调查询问各当事人取得,证明了检查时的该单位违章情况属实。 以上证据均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且查证属实,案件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整改,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6-01-20
2
浏市监处罚﹝2025﹞238号
经查实,上述批次“小笛音”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生产,共生产15箱,规格为100*18,即每箱18把,1把100根,共计27000根。上述批次“小笛音”生产后存放于当事人成品库,于2023年10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小笛音”15箱全部销售给平邑县新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20元/箱,销售金额计3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批次“小笛音”已经无法召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计300元,违法所得300元。上述批次“全家福(喷花)”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生产,共生产115箱。上述批次“全家福(喷花)”生产后存放于当事人成品库,上述批次“全家福(喷花)”于2024年11月14日被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抽检用去5箱,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剩余110箱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0日全部销售给万载县三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80元/箱,销售金额计88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批次“全家福(喷花)”已经无法召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计9200元,违法所得8800元。上述批次“烟花爆竹-炸花火箭(升空)”当事人于2024年6月16日生产,共生产60箱,规格为200/8,即每箱200把,1把8根,共计12000把。上述批次“烟花爆竹-炸花火箭(升空)”生产后存放于当事人成品库,于2024年8月24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烟花爆竹-炸花火箭(升空)”60箱全部销售给了广汉富源花炮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48元/箱,销售金额计288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批次“烟花爆竹-炸花火箭(升空)”已经无法召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计2880元,违法所得2880元。上述批次“全家福(喷花)”、“烟花爆竹-炸花火箭(升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2080元,违法所得共计11680元。
综合裁量,合并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980元;2.处罚款19388元。
19388.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3
浏市监处罚﹝2024﹞287号
2023年11月24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河源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C级、生产日期:2022年)的“浏阳河之花”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12月5日出具了编号为WJS23206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标志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2024年2月20日本局收到长沙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交(〔2024〕)40号)及编号为WJS232065的检验报告,2024年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WJS232065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指“浏阳河之花”烟花产品存货,同时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2024年2月22日浏阳市公安局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大队委托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升空类C级、生产日期:2023年)的“狼嚎火箭”进行检验,并于2024年2月23日出具了编号为WJ2024066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药量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6日本局收到浏阳市公安局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大队《关于移送相关案件线索的函》及编号为WJ20240662的检验报告,2024年3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WJ20240662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指“狼嚎火箭”烟花产品存货,同时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2024年3月21日本局收到浏阳市公安局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大队《情况说明》。3月8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4月15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至4月16日调查终结。经查实,上述不合格批次“浏阳河之花”,当事人于2022年4月5日生产,共生产50箱(共1500个),成本单价为80元/箱(2.67元/个),成本货值计4000元,当事人于2022年7月11日将上述不合格批次“浏阳河之花”50箱全部销售给惠州市金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单价100元/箱,销售金额计5000元,除去税费及成本开支后共获利10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不合格批次“浏阳河之花”已经无法召回,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上述不合格批次“狼嚎火箭”,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0日生产,共生产100箱(共7200个),成本单价为158.4元/箱(2.2元/个),成本货值计15840元,当事人于2024年2月11日将上述不合格批次“狼嚎火箭”100箱全部销售给黄建国,销售单价172.8元/箱,销售金额计17280元,除去税费及成本开支后共获利144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不合格批次“狼嚎火箭”已经无法召回,货值金额17280元,违法所得17280元。
1.没收违法所得22280元;2.处罚款17680元。
1768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