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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法院公告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道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793523222W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150号23幢32-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9
(2025)渝0105民初193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贵州乐其思域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5
(2025)渝0105民初74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黄**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6
(2025)渝0105民初193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贵州乐其思域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3-05-23
(2022)渝0105民初295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铜川超越农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23-03-08
(2022)渝0105民初295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铜川超越农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6
2022-09-02
(2022)渝0105民初85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王**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22-09-02
(2022)渝0105民初85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8
2022-09-02
(2022)渝0105民初84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9
2022-09-02
(2022)渝0105民初85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潘**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2-09-01
(2022)渝0105民初85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4
(2025)渝0105民初193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贵州乐其思域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4
(2025)渝0105民初74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
黄**
裁判文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9
(2025)渝0105民初193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贵州乐其思域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2
(2025)渝0105民初74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23-09-17
(2022)渝0105民初295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铜川超越农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6
2023-03-30
(2022)渝0105民初295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铜川超越农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22-10-11
(2022)渝0105民初84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周**
裁判文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8
2022-07-31
(2022)渝0105民初84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周**
开庭传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9
2022-05-26
(2022)渝0105民初84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佳果品有限公司
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5〕15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9月27日成立,对外从事新鲜水果批发、零售。2024年1月9日,当事人从西双版纳顺恒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泰国进口龙眼后,销售给成都市金牛区鲜果果水果店、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俊颜百果园水果店、武侯区丽缘水果店、崇州百果园都市水果店、锦江区星梦百果园水果店、龙泉驿区柚遇到梨水果店等。经四川省市场监管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调查。因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并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21日从西双版纳顺恒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9.5元/公斤的价格采购2017件(共计23690公斤)泰国进口龙眼,向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透心甜水果店等进行批、零销售。2024年4月1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对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透心甜水果店在当事人处采购的上述泰国进口龙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30日,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SWJQ202401306),载明抽检的泰国进口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05g/kg,实测值0.208/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4年4月21日,当事人采购的上述泰国进口龙眼2017件(共计23690公斤)已全部售完,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18625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西双版纳顺恒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票据以及该批次泰国进口龙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销售明细表以及西双版纳顺恒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7月20日启动召回程序,于2024年8月10日向我局书面报告召回情况。再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13日向云南天禄元商贸有限公司以单价10元/公斤的价格采购370件(共计4255公斤)泰国进口龙眼,向永川区懿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153.31元;2、处货值金额0.1倍的罚款人民币36590.3元。罚没共计108743.61元。
36590.30元
-
2025-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