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京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红权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591938227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05号1栋4-7层、2栋-1-7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8
(2024)黑0103民初792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聂**
黑龙江盛京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3﹞16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在黑龙江**皮肤病医院官微(微信号hebbdfyy)上发布了标题为《医院简介|黑龙江**皮肤病医院简介》的公众号文章。举报人认为该篇公众号文章宣传**皮肤病医院“分型论治多维治疗”,精细化诊疗体系,采用专人专治,将病人按人群、按年龄来划分治疗,突破了传统医院“一锅端”的治疗弊端,让治疗效果更加显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办案人员对上述宣传用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仔细分析研判,最终不予认定为违反广告法。具体理由如下:当事人所发布的“分型论治多维治疗”,精细化诊疗体系,采用专人专治,将病人按人群、按年龄来划分治疗,突破了传统医院“一锅端”的治疗弊端,让治疗效果更加显著等宣传内容,实际上是在宣传**皮肤病医院作为民营皮肤病专科医院区别于传统医院的诊疗特色,其所称的突破传统医院“一锅端”的治疗弊端,让治疗效果更加显著。属于泛泛宣传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比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好,但并未明示或者暗示地指向其他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不认为构成贬低。因此上述宣传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当事人使用的“让治疗效果更加显著”宣传用语,并未明确指出其治疗效果显著于其他某一具体医疗机构,不构成比较。因此当事人上述宣传也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办案人员开展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上述公众号文章含有以下宣传内容:我院成立黄金检测中心,包含:皮肤镜检测、德国Wood灯检测、微循环检测、微量元素检测、血常规检查、免疫五项、肝肾功能检测、采血八项白癜风专科检测,从诱因检测到病情检测涵盖方方面面。同时院内有非常多的技术力量,检查上:我们有皮肤镜、德国Wood灯、微循环检测仪、以及血常规、免疫五项等检测手段;治疗方法上:我们有美国Xtrac极速308准分子激光、311窄谱UVB治疗、黑色素细胞移植术、ReCell自体活性皮肤细胞移植再生技术等先进高端诊疗仪器。并在该篇文章下方标注了医院地址、咨询电话、来院路线。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通过上述宣传内容展示其治疗方法、技术实力、检测手段。上述宣传内容为当事人自行上传发布。当事人是广告主,同时也是广告发布者和制作者。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黑龙江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工单1份4页,证明案件来源;2.黑龙江**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倪红权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其主体身份;3.黑龙江**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被授权委托人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及委托事项;4.执法人员微信公众号截图9张,证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由执法人员录制的浏览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截屏、取证过程录像一份,证明网络执法巡查过程、当事人公众号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7.由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医院公众号整改情况报告》1份1页,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并终止违法行为情况。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