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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仟佰汇购物中心雁门口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朝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21MA4CF55M2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京山县雁门口镇雁鸣广场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4〕45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2号从武汉创洁工贸洗化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8瓶,现金支付1026元,单价57元/瓶。另经调取购货小票查实该商品销售价为68元/瓶。因无法确认所售16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是否为侵权商品,故按被诉侵权商品2瓶核算违法经营额为136元,违法所得2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瓶;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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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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