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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王洋三泉酒业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力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1MA0NAKJM85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和平路东段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阿市监处罚〔2025〕194号
经查明,1.商标“”《商标注册证》记载信息如下,注册号:第1347102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3),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截止)。注册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山西汾阳市杏花村,注册有效期限:1999年12月21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0日止。《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记载信息如下:兹核准第1347102号商标第33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 2.商标“”《商标注册证》记载信息如下,注册号:第493306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米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酒(饮料);料酒;开胃酒;食用酒精(截止)。注册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8年08月07日至2018年08月06日止。《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记载信息如下:兹核准第4933068号商标第33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08月06日。 3.商标“”《商标注册证》记载信息如下,注册号:第284510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3),第33类:酒(截止)。注册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注册有效期限:1987年04月20日至2027年04月19日止。 4.商标“”《商标注册证》记载信息如下,注册号:第22580758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3),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截止)。注册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注册有效期限:2018年02月14日至2028年02月13日止。 5.商标“”《商标注册证》记载信息如下,注册号:第347072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酒(利口酒);酒(饮料);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食用酒精;料酒;苹果酒(截止)。注册人:四川舍得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252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4年07月21日至2014年07月20日止。《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记载信息如下:兹核准第3470723号商标转让。受让人: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人地址: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记载信息如下:兹核准第3470723号商标第33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07月20日。《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记载信息如下:兹核准第3470723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变更后注册人名义: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4年4月和2025年1月山西太原汾酒晋升源酒业经营者苏金刚两次带着数种知名白酒样品到当事人门店进行推销,当事人未从其处订货,苏金刚留下名片后离开。2025年3月9日,当事人电话联系苏金刚进行订货,当事人购进玻瓶“汾酒”90件(每件12瓶),其中42度玻瓶“汾酒”购进40件,赠送10件,共计50件,进价360元/件,53度玻瓶“汾酒”购进40件,进价380元/件,赠送“青花汾酒25”1件(每件6瓶);“青花汾酒20”购进2件,赠送1件,共3件(每件6瓶),进价1800元/件;“老白汾酒”购进10件(每件6瓶),进价380元/件;38度“舍得”购进2件(每件6瓶),进价1700元/件,52度“舍得”购进3件,赠送1件,共4件(每件6瓶),进价1700元/件。进货款合计45500元,二人商定优惠后进货款为43500元。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3月9日,当事人经由手机银行向账户名为武少娜的农业银行卡号6230523030046795771转账41700元,该银行卡号为苏金刚提供,其声称二人为夫妻关系;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向苏金刚支付尾款1800元。当事人提供了以上两笔交易记录截图,因当事人无其他证据材料证明上述白酒是其合法取得,不能证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2
赤阿市监处罚[2024]22号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王洋三泉酒业商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宏宝莱94箱; 2.没收违法所得3180元; 3.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3180元)
10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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