羿能恒昌(奇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凯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MAD3DU9J9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城南新区2区12丘187幢35号(君悦新城商业中心2层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阜市监处罚〔2025〕94号
2025年8月7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羿能恒昌(奇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在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北井区康探001井处的天然气回收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天然气回收站中存在正在运行的压力管道,且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经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康探脱水站通过压力管道将伴生天然气运送到当事人康探001井处天然气回收站内,该压力管道自流量计之后属于当事人,当事人康探001井处天然气回收站内压力管道的管径开始是DN125,通过变径,管径变为DN100,工作压力为0.2-0.3MPa,现场流量计显示压力为272.6KPa,介质为伴生天然气。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6日与山东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山东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开始安装康探001井处天然气回收站内压力管道。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康探脱水站于2025年3月28日开始运行,采油分离出的伴生天然气通过压力管道运送到当事人康探001井处天然气回收站内,所以当事人开始使用压力管道的时间为2025年3月28日。截止2025年8月7日,上述压力管道未进行检验且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使用上述未经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的时间为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8月7日。
2025年8月7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天然气回收站内2台正在使用的加气机未张贴检定合格标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定合格报告。经查,当事人与乌鲁木齐天风旭日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加工的天然气方量以井口流量计核算,当事人康探001井处的天然气回收站内2台加气机不用于贸易结算,不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万元整。
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在康探001井处天然气回收站压力管道检验合格后十五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康探001井处天然气回收站压力管道检验合格后十五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万元整。
60000.00元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