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前川顺清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顺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6MA4J711E3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陂区前川百兴街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6〕118号
经查: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兴街 18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3月4日,当事人妻子的一个熟人找到店内,称手里有几瓶春节期间别人赠送的白云边品牌白酒要当事人帮忙回收处理,当事人在此人手中共计购得:1、外包装盒标识标注“”(白云边及图)生产日期喷码20240209J、20241021J白云边12年陈酿白酒3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2、生产日期喷码202400708J白云边15年陈酿白酒6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3、生产日期喷码20220121B、20220127J、20220126A白云边15年陈酿白酒6瓶(酒精度45%vol、净含量:500ml);4、生产日期20240402F白云边20年陈酿白酒8瓶(酒精度45%vol、净含量:500ml),各品类“”(白云边及图)商标白酒共计23瓶。,购进总价4500元,上述白酒使用现金交易未开具任何证明票据。当事人当日将购进的上述“”(白云边及图)品牌白酒放在自己经营武汉市黄陂区前川顺清副食经营部内零售,未制作销售价格标签及日常经营零售台账。截止2026年3月11日案发,上述23瓶“”(白云边及图)品牌白酒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外包装盒标识标注的“”(白云边及图)白云边酒,经文字及图形商标持有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非该公司以及授权企业生产,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云边酒。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取得的相关凭证以及不能说明合法渠道来源,对商标持有人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因在本案中当事人上述白酒产品未制作零售价签且未制作同类白酒产品日常零售经营台账,货值金额无法计算,2026年3月13日我局向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鉴定委托书》(陂市监检鉴委[2026]33-102号)委托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对上述白酒进行价格鉴定,2026年3月19日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陂发改认字[2026]第0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涉案白酒基准日2026年3月的市场零售价为:1、42°白云边十二年500ml装白酒基准日市场零售价给为90元/瓶。2、42°白云边十五年500ml装白酒基准日市场零售价给为145元/瓶。3、45°白云边十五年500ml装白酒基准日市场零售价给为190元/瓶。4、45°白云边十二年500ml装白酒基准日市场零售价给为340元/瓶。当事人合计货值金额5000元。
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价格鉴定书面结果告知当事人,陂发改认字(2026)第035号。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犯注册专用权商标的白云边12年陈酿42度白酒3瓶,白云边15年陈酿42度白酒6瓶,白云边15年陈酿45度白酒6瓶,白云边20年陈酿45度白酒8瓶,合计23瓶。
(二)罚款 10000元。
10000.00元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