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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大坡镇安志调料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安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CMUU4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大坡镇兴业时代广场西门南5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5〕669号
榆树市大坡镇安志调料商店将7袋预包装食品(鸡头)及2袋预包装食品(去皮鸡脖)存放于经营场所销售冷藏柜中,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鸡头)价格5元/袋,预包装食品(去皮鸡脖)价格8元/袋,由于当事人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也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销售记录,故本案以扣押的7袋预包装食品(鸡头)为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51元。
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单编号:1220182002025070474367980。投诉人称2025年7月2日在榆树市大坡镇安志调料商店购买的芝麻酱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4日对该店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销售的芝麻酱存在过期的情况,同时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店销售的芝麻酱存在过期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场所冷藏柜中存放有7袋预包装食品(鸡头),产品标准代号:GB2707,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4年5月8日,保质期:冷冻保存12个月;同时存放有2袋预包装食品(去皮鸡脖),产品标准代号:GB2707,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3年9月30日,保质期:冷冻保存12个月,上述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也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销售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7袋预包装食品(鸡头)以及2袋预包装食品(去皮鸡脖); 2.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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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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