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钦平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清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03MA48QNB30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曾都区洛阳镇九口堰村五组桃园路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5〕172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法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出厂检验报告,未保存进货单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据经营者张清平口述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香爆脆香烤鱿鱼味方便面是当事人于随州市从一商家处购得,以22元的价格共购进一箱,合计30袋。售价为1元/袋,已销售21袋,其中2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给投诉人,剩余9袋待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为3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能够查实的系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2袋,故违法所得为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和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