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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自留地小饭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培良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4316804638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沧海路与宁穿路路口(七里新都)七里垫街第二层2F-9(产权证号:七里垫街138号2-1~2-31,2-47~2-49,2-54~2-61,2-67~2-6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59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餐馆。陈述抽检批次的咸菜(酱腌菜)是于2024年01月01日从张斌桥菜市场,购进咸菜(酱腌菜)15㎏,进货价为6元/㎏。2024年01月25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咸菜(酱腌菜)进行监督抽检,以8元/㎏的价格购买了4㎏咸菜(酱腌菜)样品。2024年02月28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spanclass="cbz">2024015</span>70的<spanclass="cbz">《检验报告》</span>,检验结果显示,根据编号为GB5009.34-2022(第三法)的检验依据,抽样咸菜(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为≤0.1g/kg,实测值为0.249g/kg;以上指标均不符合GB2760-2014<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span>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咸菜(酱腌菜)时未能提供采购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及抽检批次咸菜(酱腌菜)的检测报告。截止2024年03月05日,当事人上述抽检批次咸菜(酱腌菜)除抽检购样的4㎏,剩余11㎏已在日常制作菜品时使用完了。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120元[8元/㎏*15㎏]=120元),除抽检买样的4㎏咸菜(酱腌菜)外,剩余11㎏咸菜(酱腌菜)用于菜品制作的佐料使用,因此该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可计算买样部分违法所得为8元[(8元/㎏-6元/㎏)*4㎏=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可计算违法所得8元;2、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08元。对当事人在进货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可计算违法所得8元;2、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08元。对当事人在进货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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