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洛阳一杆秤大药房有限公司长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曲艳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5MA9FYYML7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37街坊洛铜小区9-12号小二楼楼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涧市监处罚〔2026〕40号
2025年8月22日洛阳一杆秤大药房有限公司给洛阳一杆秤大药房有限公司长春店配送4盒产品批号为:2503001元典 穿心莲片,2025年9月30日洛阳一杆秤大药房有限公司再次给洛阳一杆秤大药房有限公司长春店配送3盒产品批号:2401001元典 穿心莲片。2025年10月17日有顾客来该店购买元典 穿心莲片,当时顾客拿着1盒产品批号:2401001元典 穿心莲片准备结账,但是顾客感觉该批次效期太短,还未结账时就要求更换为产品批号为:2503001元典 穿心莲片,当事人为顾客更换产品批号为:2503001元典 穿心莲片,但是没有及时在电脑上调整登记这两个批号的元典 穿心莲片库存,之后也没有认真进行进销货品登记。由于店员工作疏忽,没有认真进行药品进销存登记,导致3盒产品批号:2401001元典 穿心莲片超过有效期仍然在该店药品零售货架上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登记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和销售劣药的行为。
1、警告; 2、没收劣药三盒; 3、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5000.00元
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