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精致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2MA4E76AD1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社区京桥国际城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始市监处罚〔2024〕60号
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从建始县嘉昕食品加工厂购进了50㎏大原味葵花(瓜子)(熟)放置其经营场所干货区进行对外销售,购进价格为16元/kg,销售价格为19.8元/kg。截止2024年2月23日执法人员核查时,该批次大原味葵花(瓜子)(熟)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990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该批次大原味葵花(瓜子)(熟)的完整销售票据及相关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 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1
2
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1号
2024年1月18日,我大队对位于建始县业州镇北环路京桥国际城1楼的建始县精致生活超市(经营者:唐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2MA4E76AD1C)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以下问题或隐患:1.部分应急照明显示故障且模拟火灾正常照明未断电应急照明未进入应急状态;2.抽查发现仓库一处室内消火栓箱破损;3.部分防火门闭门器损坏且处于常开状态;4.超市熟食加工区域设置的仓库搭建阁楼,阁楼下方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5.西北侧仓库内未设置感烟报警探测器;6.排烟口未设置明显标识。7.抽查发现部分员工不清楚应急预案中自身分工。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消限字〔2024〕第0020号),责令该场所于2024年3月4日前改正。2024年3月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超市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以下问题或隐患未完成整改:1.仓库一处室内消火栓箱破损;2.部分防火门闭门器损坏且处于常开状态;3.超市熟食加工区域设置的仓库搭建阁楼,阁楼下方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4.西北侧仓库内未设置感烟报警探测器;5.排烟口未设置明显标识。存在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给予建始县精致生活超市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7300.00元
建始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16
3
建始市监处罚〔2024〕27号
2024年1月21日,当事人从武汉市白沙洲冷链大市场8区25号武汉市洪山区亿丰汇食品经营部购进1件“易德”牌纯干熟肠(净含量:10Kg),购进价格135.00元/件。计划在卤菜加工间卤制后放在熟食区进行销售,纯干熟肠卤制后销售价格为21.6元/kg。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纯干熟肠货值金额共计135.00元,因当事人还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1件“易德”牌纯干熟肠(净含量:10Kg);
2.罚款2000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20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4
建始市监处罚〔2023〕203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8月13日开始在本县业州镇茨泉社区京桥国际城1楼从事预包装食品、百货等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云擎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外包装标识为“回味一梦 氮气锁鲜手撕风干鸭脖 蜜汁味”的预包装食品( 购进价:6.50元/袋 销售价:8.80元/袋)。上述预包装食品外包装的主要标注情况如下:“回味一梦 氮气锁鲜手撕风干鸭脖 蜜汁味”,显示产品类别:“酱卤肉制品”,显示委托方:“成都回味一梦商贸有限公司”,显示受委托方:“福建晋江巧农回味一梦食品有限公司(代码:B)”,显示产地:“福建省泉州市”,显示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03/10 B”,显示标识保质期:“9个月”,显示净含量:“53克”。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食品摆放于其经营的超市内予以零售。2023年8月13日,投诉人王某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购买了上述手撕风干鸭脖 1袋(销售价:8.80元/袋)、“维达湿巾”一盒以及超市购物袋等共计10种商品,一共给当事人付款80.40元。2023年8月19日,投诉人在食用上述手撕风干鸭脖时,发现该食品已霉变。投诉人于2023年8月22日向当事人提出了赔偿的要求,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投诉人遂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局进行投诉。本局接投诉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查证,发现投诉人投诉的情况属实。本局随后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的食品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投诉人投诉的同批次的上述食品,以上投诉人投诉的霉变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8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进销货清单,本局无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准确查证当事人经营霉变食品的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3年8月22日,通过本局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当事人给投诉人现金支付了1000.00元人民币进行了赔偿。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 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