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城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可 | 注册资本:16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3MAAJXCR66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八鸽岩街道北京路29北京路影剧院第四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5
(2025)沪0107民初158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新城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亿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8
(2025)沪0107民初158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亿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新城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3
2025-11-07
(2025)黔01民终880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新城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向照明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7-03
(2024)黔0103民初6065号
合同纠纷
贵州诺信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贵州新城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5
2024-06-04
(2024)黔0103民初3470号
合同纠纷
贵州诺信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贵州新城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6
2024-05-16
(2024)黔0103民初3470号
合同纠纷
贵州诺信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贵州新城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7
2024-03-27
(2024)黔01民终2623号
广告合同纠纷
贵州新城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亚鼎方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2-29
(2023)黔0103民初18036号
合同纠纷
安微风之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贵州新城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9
2024-02-28
(2024)黔01民终39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新城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灵犀创意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11-06
(2023)黔0103民初14428号
广告合同纠纷
贵州亚鼎方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贵州新城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5-31
(2024)黔01民终2623号
广告合同纠纷
贵州亚鼎方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贵州新城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5-25
(2023)黔0103民初690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饶万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常州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品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城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4﹞223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9时32分通过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热销启示|同样改善置业,为什么别人都比你会选?》文章,文章内容中存在“从贵阳云岩吾悦广场的成交客户来看:主要来自省政府,省政协等权贵圈层”及“权贵聚首+塔尖之选”字样,文章阅读量为221次,点赞1人,加星1人。当事人称为宣传其公司项目品质较高而发布上述文章,文章为当事人公司编外人员自行撰写发布,删除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10时30分。因在调查过程中未见相悖证据,故本局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做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及发布违法广告情况。 2. 贵州省网信办及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我局办理事项(省网信办工作人员与我局网监科工作人员微信记录)截图2张,证明线索来源情况。 3. 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9日10时12分通过手机截取的对当事人发布的文章手机录屏视频截图及2023年8月29日10时46分截取的公众号信息截图共4张,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文章的阅读、点赞、加星及公众号主体公司等情况。 4. 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及身份证遗失说明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受委托人的委托情况及相关资质情况。 5. 2023年8月29日刻录的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文章的相关情况。 6. 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7. 2022年5月13日对贵州新城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的《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95号)》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不是初次广告违法。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能相互印证,本局予以采信。 2024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4〕15-9号],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依据及当事人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主要在于:1.文章影响有限,且第一时间严肃处理并整改;2.经营困难且债务压力大。2024年11月23日,经集体讨论决定,采信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减轻处罚金额,罚款90000元。
罚款9.0万元#
90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