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梦源美发用品批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5HUNG5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明桦街神州花园小区5号楼3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3〕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5日,在春铁大厦喜利佳美发用品商行购进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真知丽染发膏20支,许可证编号:粤妆20230051。其中1支色号为7/43的染发膏有效期至2023年5月,该染膏购进价格是3元/支,销售价格是5元/支,涉案染发膏1支在吉林市化妆品处检查出超过使用期限,已被当事人丢弃,其余染发膏19支已售空,无法认定其销售时是否超过使用期限,目前该化妆品无库存,当事人未填写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6日,我局接到2023年度吉林市化妆品处桦甸市实地检查情况,称当事人桦甸市梦源美发用品批发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且未记录,经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盒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1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刘宇明、黄晓萌为办案人员。2023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明桦街神州花园小区5号楼3门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当事人经营者称2023年10月24日上午吉林市化妆品处检查发现该染发膏过期后,于当日将该染发膏丢弃至公共垃圾桶,承认该过期染发膏检查时存放于经营区域内。现场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不能提供涉案产品进货查验记录。2023年11月13日询问了当事人经营者刘洋及当事人营业员刘丽,二人承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盒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5日,在春铁大厦喜利佳美发用品商行购进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真知丽染发膏20支,许可证编号:粤妆20230051。其中1支色号为7/43的染发膏有效期至2023年5月,该染膏购进价格是3元/支,销售价格是5元/支,涉案染发膏1支在吉林市化妆品处检查出超过使用期限,已被当事人丢弃,其余染发膏19支已售空,无法认定其销售时是否超过使用期限,目前该化妆品无库存,当事人未填写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理由: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罚款25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罚款。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