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金梦缘网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景成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1025MA70T5116Q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青槐社区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5〕95号
截止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擅自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未经整机3C认证电脑10台,该电脑为当事人2024年3月在从镇安县科信数码销售部购进的二手配件自行组装,配件成本980元/台,货值9800元。当事人自2024年3月开始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电脑的,因顾客上网时按小时计算,人和电脑没有固定,不能准确统计到上述未经认证的10台组装电脑的营业额,故本案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处货值金额9800元的15%罚款即1470元。
1470.00元
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2
(镇)文综罚字〔2025〕第02号
2025年7月1日,镇安县文化和旅游局接镇安县公安局永乐派出所移交线索函,反馈镇安县金梦缘网吧接纳未成人。2025年7月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7月4日9时20分,镇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何艳(27100621005)、胡娟娟(27100621007)到镇安县金梦缘网吧对永乐派出所移交线索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经查:1.该场所证照悬挂齐全,且正在营业。54台机子,有7人正在上网。2.现场未发现未成年人。3.现场调取2025年6月29日02时高子浩(未成年人)的上网视频一份,永乐派出所执法检查视频一份,及吴冠宇上网登记信息截图。现场向法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执法记录仪记录全过程。本次检查于2025年7月4日10时结束。2025年7月4日下午,金梦缘网吧法人宋景成到镇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2025年7月7日,镇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镇安县永乐派出所调取了未成年人高子浩户籍证明信。2025年7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2025年6月29日0时许,吴冠宇实名登记在镇安县金梦缘网吧57号机上网,期间未成年人高子浩溜进网吧到57号机上网。镇安县金梦缘网吧违法事实成立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镇安县公安局永乐派出所提供的移交线索函一份。附件:询问笔录一份、检查证一份;镇公(永)检查字〔2025〕062901号;检查笔录一份、相关截图四张。证明该场所2025年6月29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及消费相关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镇)文综检字(2025)第03号。证明文化执法人员到镇安县金梦缘网吧进行移交线索核查情况。
3.现场调取视频监控1份,证明2025年6月29日未成年人高子浩在镇安县金梦缘网吧57号机上网相关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表明执法人员核查该场所违法行为后对场所法定代表人进行进一步调查。
5.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0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镇安县金梦缘网吧检查及取证情况,确定其违法事实。
6.镇安县金梦缘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为合法经营主体。
7.户籍证明信,证明在该场所上网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8.镇安县金梦缘网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作为镇安县金梦缘网吧法人身份合法信息。
镇安县金梦缘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元,并处人民币3100元罚款(大写:叁仟壹佰元整)。
3100.00元
镇安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