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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四十九丸子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贤月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325MA79RBXY3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东关街6区1丘135幢一层(老东门派出所旁由西向东第二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奇市监处罚〔2023〕187号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小饭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023年11月30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奇台县四十九丸子汤店(邱建文)送达了《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奇市监罚告[2023]18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奇台县四十九丸子汤店(邱建文)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小饭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依据《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依据《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0.00元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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