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沧龙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洲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397260993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龙岭家具产业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58号
2024年12月16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线索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2024086,其中《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GJ2403139号显示,受检、生产单位名称:江西沧龙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单位: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专项抽检,样品名称:木制床,型号规格:813#,抽样日期:2024年8月14日,样品数量:2件(1件检样,1件备样),检验依据: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判定依据:《2024年赣州现代家居产业质量提升家具专项行动抽检实施方案》,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依据《2024年赣州市现代家居产业质量提升木家具专项行动抽检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如下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实测结果 单项结论 1 甲醛释放量 ≤1.5mg/L 2.3mg/L 不合格 2025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检验报告》显示内容,依法对江西沧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经营地址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龙岭家具产业园,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洲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生产成本单和产品入库单各一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赣市市监责改[2025]44号,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抽样检验,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木制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0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2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洲进行了询问,询问当天当事人将49件813#木制床带至我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49件813#木制床进行了扣押,同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赣市市监强制[2025]14号,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前期现场调查取证和对法定代表人陈洲进行询问调查,事实已清楚,证据确凿,于2025年3月14日办案人员对此案调查终结。 2025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GJ2403139号送达至当事人签收确认,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表示对报告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的请求。 经查,当事人抽检批次共生产50件813#木制床,1件被抽样检验(检测机构已付费),1件备样品被扣押。剩余48件产品均未销售存放在仓库。上述813#木制床成本价为430元/件,销售价为530元/件。其货值金额为530×50=2650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530-430=100元。
1.没收813#木制床49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3.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26500元。 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26600元,上缴国库。
265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