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张波中西医结合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CBJ8GC4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花园小区A1(幢号18)1-2层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5〕16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1日,从黑龙江省万鑫伟业医药有限公司购入金塔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生产企业:湖北金塔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41827,生许可证编号:鄂药监械生产许20231267,生产日期:20241130有效期至20261129,数量500支,单价0.77元金额合计385.00元。通过当事人询问,于2025年7月3日向举报人销售2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每支1元,合计金额2.00元
1.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2.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00元;当事人销售涉案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共计2.00元;
3.无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涉案医疗器械产生伤害的反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检查处照片及牌匾照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检查情况真实存在;
2.举报人举报信及身份证照片1张,证明举报人举报事实和举报人身份信息;
3.举报人提供购买产品照片及付款截图各1张,证明举报人举报当事人的事实;
4.当事人现场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5.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一次性医疗器械注射器的事实;
6.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7.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8.当事人提供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的购进来源合法和产品质量合格。
9.当事人无因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1000.00元。合计罚没金额1002.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