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道盛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晨凯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BWB8CF7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首义村(海德润制药)3号车间1-3层01号(自主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143号
经查,当事人作为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该批次抽检的产品“鸡内金山楂补充能量饮”系当事人委托湖北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特殊膳食。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信息“营养成分表表中标注钠含量为20mg/100ml”,钠实测值(0.965mg/60ml)经过折算应为1.61mg/100ml,与标签标示值“20mg/100ml”严重不符,委托生产经营的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GB 13432-2013 (特殊膳食用食品):4.3.3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涉案产品的实测值占标示值的比例为8.05%,该产品不符合GB 13432-2013的规定。
当事人委托加工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10元/盒,生产120盒,实际去除损耗共计生产116盒,其中5盒湖北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作为成品留样、111盒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支付生产加工费用:1110元。生产完成后当事人以15元/盒的价格售出。截至案发,上述特殊膳食鸡内金山楂补充能量饮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1665元,违法所得1665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产品生产销售台账、成品检验报告单、生产方营业执照与生产资质。
2026年5月27日,当事人对已送出的鸡内金山楂补充能量饮进行了召回,截至7月27日,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产品,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65元;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2
曾都市监处罚〔2025〕147号
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特殊膳食木瓜火麻仁补充能量饮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报告(2025)GJS1-00636显示“经抽样检测,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标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2025)GJS1-00636,该公司委托人陈高明全程陪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百二十二条具体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