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强石化有限公司箭桥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MA5U4RJW1N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麻柳大道3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巴南市监处罚〔2025〕1000号
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53.332277万元,并处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2
巴南市监处罚〔2025〕100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对外营业,于2023年12月1日从力牌能源科技(郑州)有限公司购买了4台加油机,型号为LD56Q424。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将3#加油机11号枪的主板寄至北京拓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2024年4月22日之前,该主板的日累计数据为零。2025年7月1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加油站4台加油机除11号枪主板以外的15块主板进行现场检测及数据读取,发现9号、14号、16号加油枪在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期间月累计加油数据缺失,且2025年度年累计加油量显示为0;7号加油枪存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月累计加油数据缺失。经过对该加油站运营经理徐元波的询问,得知该加油站曾于2024年4月邀请加油机厂家工作人员靳争对加油机主板数据进行了修改,以达到少交税金的目的。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管理系统统计出的营业额共计63627782.63元,其中重庆通亚物流有限公司消费金额为27612761.91元,当事人与重庆通亚物流有限公司约定,该公司自行采购柴油运到国强加油站,当事人收到油品后为其车辆代加油,每升收取0.25元服务费,未按加油机显示加油金额收费;回罐金额727703.2元,回罐是指日常强检、自检、加错油将油返回到油罐中;自用油4035041.21元,当事人通过公开招拍挂依法取得木洞镇B15-7/02宗地,为加油站用地,自用油为土地平场使用;日常优惠6910628.75元,主要为日常促销活动,每升降价1元左右,包含会员充值赠送,上述金额当事人并未实际收费,因此,实际营业额为63627782.63-27612761.91-727703.2-4035041.21-6910628.75=24341647.56元。
经查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进项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7570986.68元,应缴增值税为778925.99元,计算公式为:(实际营业额-进项增值税发票金额)/1.13×0.13;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262.4元,计算公式为:增值税×0.07/2;应缴教育费附加11683.88元,计算公式为:增值税×0.03/2;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7789.26元,计算公式为:增值税×0.02/2。应缴税费合计为825661.12,已缴税费为292323.35元,少缴税费为:533337.77元。税费是当事人经营中必须向国家缴纳的,少缴税费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因此,将当事人少缴纳税费部分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33337.77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53.332277万元.
20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