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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湘湘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22MA6LF2L59D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曼贺村委会曼贺路260号(民族中学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勐海处罚〔2026〕19号
2026年3月9日,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勐海县勐海镇曼贺村委会曼贺路260号(民族中学旁)的勐海湘湘百货店经营场所柜台陈列的①佳洁士盐白牙膏,净含量:90克,限用日期:20250923,共计3支;②DARLIE好来茶倍健茉莉白茶牙膏,净含量:140克,限用日期:20260203,共计5支;③高露洁冰爽青柠花茶香牙膏,净含量:95克,限用日期:20260110,共计5支,三款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经营的①佳洁士盐白牙膏,净含量:90克,共计3支,销售价格为:10元;②DARLIE好来茶倍健茉莉白茶牙膏,净含量:140克,共计5支,销售价格为12元;③高露洁冰爽青柠花茶香牙膏,净含量:95克,共计5支,销售价格为12元。从过期至扣押当日未售出上述化妆品,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等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结果,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佳洁士盐白牙膏”等三款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海市监物〔2026〕32号); 2.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二、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结果,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结果,
50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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