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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春禾粮田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六五注册资本:2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2MABYAJRW8R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大道2222号西侧(东)区欣丰西北国际粮油物流港3排-3-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灞市监处罚〔2024〕074号
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紫米、黄豆、薏仁米标签中将保质期标注为“12个月”不符合所标注的质量标准Q/FBLK 0001S-2023第7.4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出厂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合格;截止目前,尚未收到紫米、黄豆、薏仁米的食品安全危害的报告。 当事人委托生产的麦仁标签中标示“质量等级:一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批麦仁符合质量等级一级。 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东北长粒香米”分装时依据原包装在产品包装标签上标示质量标准“GB/T 18824”与实际执行标准“GB/T 1354”不一致。 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了紫米110件,每件售价5元,共计收入550元;委托生产销售了黄豆90件,每件售价4元,共计收入360元;委托生产销售了薏仁米70件,每件售价4.2元,共计收入294元;委托生产销售了麦仁117件,每件售价3.9元,共计收入456.3元;委托生产销售了大米100袋,每袋销售20元,共计收入2000元;当事人涉案产品金额合计3660.3元。 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能够出示证据证明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主动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消除产品不符合规定带来的影响,目前尚未收到召回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二十九、《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9条适用情形:“从轻”,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60.3元; 2、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8660.3元。
5000.00元
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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