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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博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鲜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1MA6PB9C01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大寺乡德乐村委会大坝小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凤处罚﹝2025﹞25号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在其公司生产车间(凤庆县大寺乡德乐村委会大坝水库旁)生产300千克土猪香肠产品,运至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滇红路35号店铺进行冷藏存放,通过线上、线下进行销售。2025年7月14日消费者在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店铺“鲜姐家的山货”购买2千克该产品后,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局举报当事人在生产该批次产品中未在配料表中标注该产品中的“原肠”成分。查实,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00千克,货值30000.00元,销售2千克,收入200.00元(于2025年7月26日根据消费者的申请完成了退款)。该批次产品经对存放现场检查发现其产品经真空包装后进行冷藏,均无标签粘贴,需消费者下单(线上)购买后才进行生产日期的标注和标签的粘贴(标签预先制作,250克、1000克各200张),标签配料表标注内容为:猪后腿、食用盐、白酒、香料、姜汁(未标注原肠配料)。另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放的辣椒酱250克装21瓶,单价8.00元,货值168.00元,牛肝菌500克装19瓶,单价58.00元,货值1002.00元等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粘贴,现场责令及时整改。
《本案中,当事人在食品生产中,未能严格规范执行食品生产相关制度要求,对产品包装未能严格审核、把关,至使产品包装标注的配料成分未能依法、客观、如实标注 ,且生产的食品未按规定标注产品信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项:“成分或者配料表;”的规定,构成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注成分或配料表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积极整改,认真的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采取积极有效且可行措施进行整改,且效果明显。鉴于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整改效果,根据 《市场监管局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二)项、(三)项的规定,为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教育效果相统一的目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项:“成分或者配料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0000.00元的0.2倍60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6000.00元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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