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个体永春南北海鲜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永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6ERRD12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中路197号一层50、51号[二戈寨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13
2019-12-10
(2018)黔0115执23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贵安新区兴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南明区个体永春南北海鲜批发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7-01
2019-03-27
(2019)粤0303民初20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市南明区个体永春南北海鲜批发部与深圳市祥兴琦贸易有限公司、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1100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2. 当事人提供的商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索要了商家的供货资质;
证据3. 《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4. 当事人提供的与商家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在该商家处购进带子(江珧)的事实;
证据5.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出具的NO:SP231103024《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予以采纳,充分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2024年2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 2024 〕11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
警告#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