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永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2MA5YW1B47B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同茂大道14号紫台春千集B商业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4
(2025)渝01民终976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
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6-06
(2022)渝0112民初10950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
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2-06-06
(2022)渝0112民初1080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
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4
2022-05-20
(2022)渝0112民初915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
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5
2022-03-30
(2022)渝0112民初890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
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6
2019-08-23
(2019)渝0112民初1665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7
2019-08-23
(2019)渝0112民初1665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
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8
2019-08-22
(2019)渝0112民初1665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
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1
2022-05-23
(2022)渝0112民初915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与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01
2022-05-23
(2022)渝0112民初917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与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01
2022-05-23
(2022)渝0112民初917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与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01
2022-05-23
(2022)渝0112民初917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与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6-01
2022-05-24
(2022)渝0112民初917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与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6-01
2022-05-24
(2022)渝0112民初917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与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0-29
2019-10-23
(2019)渝0112民初2624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与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0-29
2019-10-23
(2019)渝0112民初51643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与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0-29
2019-10-23
(2019)渝0112民初51642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与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0-29
2019-10-23
(2019)渝0112民初51644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与渝北区舰之王紫同食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5〕458号
2018年04月24日,当事人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登记注册成立。2025年05月08日,当事人是从重庆川家欣蔬菜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同批次的大葱,购进数量2.5kg,购进价格10.2元/kg,销售价格是13.96元/kg。上述同批次已销售完毕,营业额为34.9元。当事人称上述食品的用途是做菜时用的配料,主要销售给附近的居民,已无法追回。综上所述,上述同批次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4.9元,故违法所得为3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4.9元。
5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