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陈兰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兰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9MA6E441D6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仰阿莎街道清水江畔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区11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不罚[2023]3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7月05日从凯里银田物流蔬菜商行肖健处以进价3元/斤、销售价4元/斤的价格进得芹菜15斤在剑河县城西农贸市场内进行销售,案发之日,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样检测为不合格的芹菜案值金额:(15斤×4元/斤)=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达不到移送追诉刑事责任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对当事人的经营的芹菜《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单》№:SBP23520000701033628ZX 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芹菜开展抽样检测的事实。 证据2、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编号为ZXS202333628《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被抽样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3、《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各1份,证明我局将《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编号ZXS202333628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将当事人销售的芹菜抽样检测为不合格通知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查和异议须知》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下达复检的事项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5、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SBP23520000701033628ZX《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已经将抽样检测过程中是否有异议的有关事项告知书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6、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抽样检测的芹菜为不合格产品并已经销售完毕并向我局的事实。 证据7、《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到我局就其销售的芹菜为不合格产品到我局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8、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渠道及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芹菜开展调查取证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当事人身份复印、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当事人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发票复印件、贵阳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NJC2023-28697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渠道及在采购食品时实施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并调查属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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