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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王之港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霞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070765164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石堰村(农产品物流中心A2区)A2-6幢108、2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6
2025-04-10
(2025)鄂0804民初7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荆门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当阳市某某园惠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8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5-12-18
2015-12-18
(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11号
(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荆门市王之港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行政处罚和被告荆门市人民政府食品监管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15-07-08
2015-07-08
(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24号
行政强制
荆门市王之港商贸有限公司诉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强制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15-04-02
2015-04-02
(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3号
行政强制
(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荆门市王之港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177号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起,在多辉农产品物流中心低温库1楼,租赁多辉市场方391.84平方米冷库用于贮存冷冻食品进行零售及批发。2026年3月31日,本局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冷库发现“思念花边水饺”“鲁味勇峰火山石烤肠”“鑫盛汇精品肉肠”“大虞浇汁大排”4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该批食品未单独设置存放区域且与其他正常食品混放。其中“思念花边水饺”是当事人2022年12月13日,从思念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00件,规格型号:1×500克×20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0月09日,购进价格91元/件,销售价格100元/件,截至检查当日剩余34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3400元;“鲁味勇峰火山石烤肠”是当事人2024年06月14日,从武汉市洪山区攀峰致远食品商行购进10件,规格型号:10kg/件,保质期:-18℃以下冷冻保存12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05月10日,购进价格199元/件,销售价格210元/件,截至检查当日剩余5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050元;“鑫盛汇精品肉肠”是当事人2023年07月31日,从南阳盛汇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50件,规格型号:70克×200支/件,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07月25日,购进价格260元/件,销售价格290元/件,截至检查当日剩余5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450元;“大虞浇汁大排”是当事人2023年07月31日,从江苏虞恒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50件,规格型号:80g×100片(10包装)/件,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04月15日,购进价格140元/件,销售价格160元/件,截至检查当日剩余4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640元;当事人提供了“思念花边水饺”、“鲁味勇峰火山石烤肠”、“鑫盛汇精品肉肠”、“大虞浇汁大排”、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以上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540元。以上已经销售的产品均在保质期内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8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4月29日,在案件调查期间,本局收到当事人存在对外销售过期食品的举报。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检查并在其冷库内查获被涉案的“西装鸡”6箱。经查,该批“西装鸡”由当事人于2025年2月24日从武汉市洪山区刘利萍食品经营部购进,购进总量共计60箱,规格为20只/箱(单件净含量9.8kg),生产日期2025年2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单件购进价120元、销售价138元。该批次“西装鸡”,50箱在保质期内售完,剩余10箱于2026年4月28日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举报人。举报人收到货后发现该“西装鸡”已超过保质期,随即退货退款并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举报至本局。收到举报后,本局将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与前次违法行为并案处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退还举报人货款1000元。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冷库内超过保质期的6箱“西装鸡”,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故本次销售涉案食品的货值为138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涉案过期食品予以无害化处理,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的罚款确定在65000以上,85000元以下,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西装鸡”;2.罚款7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涉案“思念花边水饺”“鲁味勇峰火山石烤肠”“鑫盛汇精品肉肠”“大虞浇汁大排”4种食品予以无害化处理,由于当事人已将“西装鸡”全部销售货款退赔给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过期“西装鸡”6箱; 3.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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