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昌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欣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2MA6U504P2R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文景小区西一区32号楼2104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西安高昌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朱**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9
(2024)川0104民初23617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成都惠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高昌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9
(2025)陕0103民初25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朱**
裁判文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西安高昌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海超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8交罚〔2026〕30号
2026年3月3日19时55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高新大队、碑林交警大队在碑林区永宁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陕AAK622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李萌、刘坤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员张广裕收到滴滴平台派单,运输乘客3人,由西安古都文化大酒店前往永宁门,驾驶员手机显示支付订单金额为14.32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西安高昌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西安高昌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陕AAK622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租赁给张广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4
2
陕0108交罚〔2026〕31号
2026年3月3日19时22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高新大队、碑林交警大队在碑林区永宁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陕AAV7825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李萌、刘坤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员何辉收到享道出行平台派单,运输乘客1人,由老机场巷东北侧前往西安城墙永宁门城楼,驾驶员手机显示支付订单金额为11.19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西安高昌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西安高昌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陕AAV7825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租赁给何辉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4
3
陕0102交罚﹝2026﹞2号
2026年 1月 14日 15时 46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博物院西门执法检查,发现陕 AAW6887号白色风神牌车辆在此停靠上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马海强出示执法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马海强驾驶陕 AAW6887通过妥妥 E行平台接单载客 2名,订单显示从西安博物院西门到金桥公寓西侧,订单时间为2026年 1月 14日 15时 40分,乘客端显示费用为 6.7元。该车所有人为西安高昌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对陕 AAW6887的非法营运行为知晓,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马海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9
4
陕0305交罚〔2025〕39号
2025 年5月2日9时40分,礼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礼泉南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西安高昌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王博文驾驶陕AAM7373号传祺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载乘客1名,从礼泉南站到西游书局民宿(礼泉袁家村店)。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平台)下单,约定车费 9.11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并作出罚款伍仟(¥500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5000.00元
礼泉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