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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宋孃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金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7MA6Q8M6U9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永安社区莲城中心市场6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3〕62号
2023年5月9日10时58分至2023年5月9日11时3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南县莲城镇永安社区莲城中心市场K-06号宋金凤水果摊进行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获取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所抽样批次芒果在售现场物证照 片。同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批次的芒果,张贴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对该批次芒果退货退款。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要求,至本案调查终结没有收到涉及该批次不合格芒果的相关投诉。 2023年0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宋金凤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经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芒果的进销情况以及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按当事人的口述如实制作了调查笔录。 经查: 当事人宋金凤于2023年4月16日通过电话联系送货上门方式从广南县莲城镇高铁站众兴水果批发市场农某处,以9.60元/kg的价格购进芒果10kg(根据询问笔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基数),共支付货款96.00元。购进后以12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3年05月09销售完毕,以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该批芒果进货值金额为:10kg×9.60元/kg=96.00元,销售金额为:10kg×12.00元/kg=120.00元。获取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销售金额-进货金额=120元-96元=24元。由于当事人在销售芒果过程中未建立进销货登记台账和出具销售凭证,且芒果属易消耗品,其芒果的销售去向无法进行追溯召回。
上述行为,本局依法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芒果),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二、处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仟零贰拾肆元整(¥1024.00元)收缴国库。
1000.00元
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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