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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龙浆龙窝酒经销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锋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25MA6WXT5B8N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西安市鄠邑区展宏路与画展街十字南200米路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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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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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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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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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鄠市监处罚〔2025〕GTB005号
西安市鄠邑区龙浆龙窝酒经销部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未完整建立并遵循食品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五、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和销售冒充、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已经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的规定,应予处罚。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养生泡酒料4袋;3.没收违法所得50元;4.罚款1500元。
1500.00元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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