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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王大厨土灶锅台乡土菜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立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20MA4E6A170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桥梁社区小李村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风市监处罚〔2026〕14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11月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1台电子秤(品牌:金钱豹牌,型号:ACS-30),并使用该电子秤在销售卖鱼和鸡时计量重量,当事人未保留供货商资质及购买票据,该电子秤既无产品合格证,也未申请计量鉴定。当事人购买该电子秤时就明知该秤设置好重量可调,经营中也按照1kg多称0.24kg的模式使用过。2026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时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电子秤(品牌:金钱豹牌,型号:ACS-30),空称时显示0kg,托盘内放置0.5kg砝码时显示0.62kg。执法人员当场将该电子秤封存送检,经武汉市计量测试检定(研究)所检定,2026年2月14日,我局收到武汉市计量测试检定(研究)所编号为26LX826001072-001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上述电子秤检定结论为Ⅲ级不合格。因当事人属个人经营,且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予以核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规定的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元; 2.没收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电子秤(品牌:金钱豹牌,型号:ACS-30)1台。
500.00元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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