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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星领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军昌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4MAEL2W608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29号(一层D-01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6〕16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招生并开始培训活动,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29号(一层D-010-3号),招牌名称为南星学习成长中心,共有13间教室,其中1间老师办公室、2间自习室、10间教室,面积共468平方米(含公摊25%)。当事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当事人南星学习成长中心负责人林*男统筹管理全面事务,具体涉及老师管理、学员招生、财务管理等工作;配有4名班主任老师,分别是王*、黄*芳、潘*龙、陈*,负责管理学生和招生;配有外包公司即重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4名数学老师、1名物理老师,分别是符*、刘*、袁*伦、汤*、周*睿,其中符待负责初中数学课程,刘*负责初中物理实验课程,袁*伦、汤*、周*睿负责四年级、五年级数学课程。当事人于2025年8月25日与重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社保代理服务合同》,合同主要信息如下:甲方:重庆南星领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昌,联系人:林*男。乙方:重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为甲方及其员工提供以下服务:为员工在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参停保和缴费手续;协助员工办理当地社会保险有关的参保凭证;协助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或社保档案的变更手续;协助员工办理异地医疗报备手续。合同期限自2025年8月25日至2026年8月24日。合同盖章为重庆南星领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即当事人。综上,重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为当事人老师符*、刘*、袁*伦、汤*、周*睿办理并缴纳社保、养老和医疗保险。当事人通过交易账号*分别于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1月10日和2025年12月10日以服务费用途向重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转账12490元、12590元和12690元。当事人分别与班主任王*于2025年10月20日、黄*芳于2025年6月20日、潘*龙于2025年10月14日、陈*于2025年10月7日签有《重庆南星领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合同盖章为重庆南星领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即当事人。当事人通过交易账号*分别于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1月10日和2025年12月10日以工资用途向4名班主任老师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转账。自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27日期间,当事人招收学生合计62人次,开设有5个班,招收的学生类别为初中生、四年级和五年级学生,其中初中生收费标准为80元/节课,四年级、五年级学生收费标准为70元/节课,收费周期为一学期。当事人通过银行二维码进行扫码收费,银行收款账户为重庆南星领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上述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为当事人对公账户。当事人收款后对部分学生家长会出具收据,收据用章为:重庆南星领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当事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办学;2、没收违法所得52410元;3、罚款52410元。
5241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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