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俊生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俊生 | 注册资本:6.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9MACTE0W05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复兴路40号(012街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城口市监处罚〔2024〕70号
; ; 当事人现经营的城口县俊生大药房原字号为城口县养天和昌野陈伦英药房(陈伦英),经营者为陈伦英,陈伦英于2023年7月28日将城口县养天和昌野陈伦英药房(陈伦英)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并于同日将该药店转让给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办理了该药店的营业执照。据当事人述,投诉人购买的鹿角胶是陈伦英于2016年2月21日在重庆三源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9日,有效期至2017年3月30日,陈伦英于2017年2月份左右发现上述鹿角胶只剩余24块快要过期了,便下架放置在柜子内不再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7月28日接手该药店后没有仔细清理过期药品,以为上述鹿角胶是在有效期内,导致2024年4月12日投诉人来店内购买时将上述鹿角胶销售给投诉人,规格为6块,每盒250克,每盒购进单价为238元,故每块(6)的购进单价为(238元250)*6=5.712元,每块(6)的销售价格为20元,故上述鹿角胶货值金额为24块*20元块=480元。由于当事人药品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销售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导致超过有效期后仍存放于经营场所的药品货架进行销售。截止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药品已全部销售,故违法所得为24块*20元块=480元。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出如下决定:; ;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罚款25000元;; ; 3.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25000.00元
-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